



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
第一章 会员
第一条 社会团体实行会员制。同一行业或者为促进相关领域发展的企业法人、机构或者自然人,形成共同利益诉求、促进行为规范、实现共同发展的社会团体,拥护社会团体章程,自愿申请并经理事会同意,可以成为社会团体会员。
第二条 社会团体接纳申请人入会,可按下列程序执行:
(一)申请人填写并提交“单位会员申请表”或“个人会员申请表”;
(二)申请人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;
(三)社会团体秘书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,认为合格的,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;
(四)理事会决定接纳申请人为社会团体会员的,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办理会员入会手续。
第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章程中明确会员入会的条件和标准。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成为社会团体正式会员,并颁发由社
会团体统一制作、统一编号的《会员证》;社会团体秘书处于
会员入会之日起三十日内,在本社会团体网站和刊物上予以公
布。
入会申请未经理事会批准,申请人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再次提出申请,并由会员代表大会做出最终决定。
第四条 单位会员应由其单位法定代表人出任代表,特殊
情况可书面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。
第五条 社会团体应当建立会员数据库,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。凡单位会员的代表、联络员、通讯地址、联系电话变更,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、通讯地址、联系电话变更,应及时通知社会团体秘书处。
社会团体应建立全体会员名册,明确其会员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监事以及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监事长、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,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。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,应当及时修改名册。
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出席会员代表大会、参加社会团体活动、接受社会团体提供的服务;
(二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;
(三)表决权;
(四)查阅本会章程、会员名册、理事名册、常务理事名
册、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;
(五)建议权和监督权;
(六)退会的自由;
(七)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七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社会团体章程;
(二)执行社会团体决议;
(三)按期交纳会费;
(四)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。
第八条 自然人会员死亡或者法人、其他组织会员解散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。
第九条 社会团体可以通过章程规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:
(一)申请退会的;
(二)不符合社会团体会员条件的;
(三)严重违反社会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,给社会团体造
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;
(四)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;
(五)受到刑事处罚的。会员资格终止的,社会团体收回其《会员证》,并定期在社会团体网站更新会员名单。
第十条 会员可以申请退出社会团体。申请退会应按会
员管理权限,向社会团体提交书面退会申请,并交回《会员证》。
第十一条 会员应每年到社会团体进行注册。会员根据社会团体每年定期下发的《会员注册通知》,可在社会团体秘书处进行注册,也可在社会团体网站进行注册。一般而言,社会团体可以通过章程规定会员连续两年不进行注册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二章 会员代表大会的性质及职权
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数量在200个以上的社会团体,可推选代
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数由章程规定,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。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。
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决定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;
(二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;
(四)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;
(五)审议并决定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案;
(六)对社会团体重大事项变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
决议;
(七)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;
(八)制定、修改章程;
(九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
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可以通过章程规定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的年限,一般为三至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由理事会讨论决定,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,可以提前或延期执行。但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。遇特殊情况,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,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制定内容完备的议事规则,详细规定大会的召开、选举和表决程序,会议记录的一般内容,会议决议的签署、公告等内容,以及大会对理事会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。会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,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。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议决定。会议的日程草案,可以由秘书处拟定,会长审定。
第十八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,由社会团体秘书处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、地点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。
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公正、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,确保会员代表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。未经讨论的事项,原则上不得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。
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全体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。
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。
第二十一条 大会的决议,必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同意方能生效。
但修改章程、罢免理事、监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须经
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
第二十二条 每个会员有一票表决权,但社会团体章程对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表决权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。会员代表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的,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有效授权书送交社会团体秘书处备案。社会团体可通过章程规定代理人接受会员代表委托的限额。
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应有完整记录并留档保存。
第四章 附则
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,依据《章程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。本制度的规定如与《章程》相抵触,以《章程》为准。
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,解释权属理事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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